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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168体育国家优化完善了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一文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图1)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此处的“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2.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168体育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3.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文了解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图2)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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